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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只上了5天班,当月的社保是由公司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每月15号之前辞职的员工不支付工资,而15号之后辞职的员工则支付工资。或者公司会规定你必须工作满一个月,否则公司支付的部分也由个人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还规定,当月工资仍由原单位支付,在原单位工作时取得的当月劳动报酬应相应缴纳社会保障金。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受雇一天,公司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个人不可能承担公司的缴费,否则将面临以下就业风险:

员工只上了5天班,当月的社保是由公司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1张

  (1)员工辞职后申请仲裁,公司面临赔偿。支付风险 (2)如未到离职日期,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公司将承担当月未缴纳社保的高额赔偿费用。

  (三)《保险法》明确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对其所在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离职当月工作满1个月的职工,可享受国家购买的社会保险;并在当月成功购买社会保险后,按照正常流程将社会保险费明细告知本人。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在结清工资时,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保规定缴纳当月社保。离职当月,个人只需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保费个人社保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摊”退休职工的社保费,也不得由个人“全额”缴纳。

信阳劳务外包知识

  今天三八妇女节,在此祝大家女神节快乐,今天跟大家聊聊职场女性非常关心孕期、产期、哺乳期都很关心的一些问题,大家都知道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很多特殊权益,但是具体有哪些并不是很清楚,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来了。

  一、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二、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如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四、产假期间,女职工社保如何缴纳?

  女职工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该按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保费,女职工个人也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职工个人部分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五、产假是否包含节假日?

  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比如端午节和五一劳动节这些是算在产假里面的,如果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是不延长的哟!

  六、怀孕7个月,被安排加班合理吗?

  不合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上就是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吗?最后在此祝福大家妇女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