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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人力资源资讯

  社保新政:社保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不再上缴被保险人当地社会保障部门; 我国现已取消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集中认证要求,并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保险的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如参保人退休时满15年未缴费,可一次性缴费。

社保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第1张

  社保新政:今年7月1日起最低社保缴费是多少? ?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的通知》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最低。

  个人缴费按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的8%(最低数额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工资的40%;最高数额为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 )。

  单位支付按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计算。 2015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金账户规模由个人支付工资的11%调整为8%。

  之前的政策是将全部个人缴费和3%的单位缴费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将19%的单位缴费转入社会统筹,新政策也将3%的单位缴费纳入社会统筹,以解决养老金空缺问题。 帐户。 问题。

  百科全书-社保缴费

  新社保政策:社保是不是2015年7月1号刚认证的?

  社保认证虽然晚了,但如果认证通过,也不会影响养老金的支付。

忻州劳务外包知识

  今天三八妇女节,在此祝大家女神节快乐,今天跟大家聊聊职场女性非常关心孕期、产期、哺乳期都很关心的一些问题,大家都知道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很多特殊权益,但是具体有哪些并不是很清楚,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来了。

  一、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二、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如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四、产假期间,女职工社保如何缴纳?

  女职工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该按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保费,女职工个人也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职工个人部分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五、产假是否包含节假日?

  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比如端午节和五一劳动节这些是算在产假里面的,如果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是不延长的哟!

  六、怀孕7个月,被安排加班合理吗?

  不合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上就是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吗?最后在此祝福大家妇女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