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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市社保代缴费用
| 吉林社保基数 | ||||||||
| 类型 | 最低缴费基数 | 最高缴费基数 | 单位承担比例 | 个人承担比例 | 单位最低金额 | 个人最低金额 | 单位最高金额 | 个人最高金额 |
| 基本养老保险 | 2916.54 | 14582.7 | 20% | 8% | 583.31 | 233.32 | 2916.54 | 1166.62 |
| 基本医疗保险 | 2651.4 | 13257 | 6.0% | 2.0% | 159.08 | 53.03 | 795.42 | 265.14 |
| 失业保险 | 2916.54 | 14582.7 | 0.70% | 0.30% | 20.42 | 8.75 | 102.08 | 43.75 |
| 工伤保险 | 2651.4 | 13257 | 0.60% | — | 15.91 | — | 79.54 | — |
| 生育保险 | 2651.4 | 13257 | 0.50% | — | 13.26 | — | 66.29 | — |
| 大病医疗 | — | — | — | — | 4 | 4 | 4 | 4 |
| 小计 | 795.98 | 299.10 | 3963.87 | 1479.51 | ||||
| 合计 | 1095.08 | 5443.38 | ||||||
吉林市社保参保资料
首次参保:按薪税保参保流程内容填写。本地调入:已经在吉林市参保过社保或公积金的,需联系前单位将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封存,之后方可正常在薪税保参保。
吉林市社保扣款到账时间
吉林市社保扣款时间:次月底;到账时间:次月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扣款时间:当月底;到账时间:依公积金中心划款进度而定;例如缴纳1月份社保,2月底扣款,2月底到账;若缴纳1月份住房公积金,1月底左右扣款,到账时间依公积金中心划款进度而定。以上时间均为过往操作经验所得,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吉林市社保卡办理材料
吉林市社保卡去高新区管委会或者高新区的各个街道办事处办理;吉林市公积金卡,本人前往银行自行关联(建设/工商/吉林/兴业/招商银行)以上任何一家本地银行卡且是I类银行账户签约绑定即可,也可以到对应银行网点的自主终端机进行关联绑定。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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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服务平台“薪税保”公众号上线,打造用户极致体验。腾讯网 -
自由职业者服务平台“薪税保”五周年:蓄势爆发、前行不止。环球网 -
士不可以不弘毅 任重而道远——薪税保荣获“弘毅技术创新奖”人民周刊网 -
“薪税保”心理测评:涵盖8大分类 超200+套专业测评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6-11-15 15:32:23
一文读懂劳务派遣:10个你必须了解的关键问题
一、劳务派遣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用工形式。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员工派遣到特定单位工作,这种用工方式存在三方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二、哪些企业适合劳务派遣?
1、人事管理机制不完善的中小型企业,还有一些还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
2、一些员工流动性高的消费品行业的企业;
3、一些季节性用工非常明显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正是首选;
4、一些需要在批量招聘技术工的加工制造型企业;
5、政府事业单位编外的临时聘用人员,需要为编制外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派遣突出的三个特征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归纳起来,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第一、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第三、三方主体,多重关系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其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四、用工单位在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辅助性岗位的确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1)辅助性岗位的确定需要经过民主制定和公示程序;
(2)辅助性工作岗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单位所处行业、业务实际情况等,即必须符合合理性的原则。
五、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限制吗?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七、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不同的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多次试用期吗?
不可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八、跨区域派遣劳动者应如何参保缴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十、签订派遣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所谓劳务派遣协议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的合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028-62129895